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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4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张晓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4606号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负责人毕兴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子英,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晓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张晓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津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凡凡附本裁定引用的���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