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1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尤乾乾与刘士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35-2号原告:尤乾乾。被告:刘士奇。本院在审理原告尤乾乾诉被告刘士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1035-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刘士奇所有的冀E×××××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告刘士奇向本院提交45000元保证金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其所有的冀E×××××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士奇所有的冀E×××××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刘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王翠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