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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虹刑初字第62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辩护人沈树彬,上海市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沈树彬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广粤路XXX弄XXX室内,使用其掌握的“太阳神”赌博网站的专用赌博账户和密码登录赌博网站,接受赌客的投注,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并按照赌客投注量的相应比例从赌博网站获取返利,由此牟取非法利益。2015年3月25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及赌客陈甲、陈乙等人,并当场查获赌博用具电脑1台及赌资人民币13,000元。经查,被告人张某掌握的赌博网站专用账户当日累计接受投注数额为人民币174,8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汪某某、左某某、陈甲、陈乙、邱某某、薛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工作记录》、《案发经过》及调取的赌博网站专用账号投注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犯罪工具及赌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卞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