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祝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849号原告黄某某,男,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被告王某,男,1982年7月6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被告祝某,女,1985年1月3日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系王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各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胜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