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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祝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849号原告黄某某,男,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被告王某,男,1982年7月6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被告祝某,女,1985年1月3日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系王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各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胜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