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龚庆杰与闫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庆杰,闫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407号原告龚庆杰,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汝南县。被告闫振华,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庆杰与被告闫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庆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龚庆杰负担。审 判 长 邓华伟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人民陪审员 柴治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