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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龚庆杰与闫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庆杰,闫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407号原告龚庆杰,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汝南县。被告闫振华,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庆杰与被告闫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庆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龚庆杰负担。审 判 长  邓华伟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人民陪审员  柴治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