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648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60年3月2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侯岩岩,济南历城忠军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1年5月1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毕玉良,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岩岩,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毕玉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8年4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5月12日生一男孩。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经常酗酒,酒后经常打骂我。为此,我曾于2010年诉至法院,但考虑孩子的成长撤诉。但是被告并未改正,双方于2010年分居至今。我于2014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年7月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并未和好。我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夫妻关系无存续的必要,故依法再次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儿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独立生活之日止。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对该诉称,原告提供证据有:(2014)历城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1份。被告张某某辩称:一、我不同意离婚,原告之所以起诉离婚是为了逃避夫妻之间应有的扶养义务。二、假设本案被判决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我向原告要求损害赔偿。三、假设离婚,我要求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要求原告给予我住房及经济上的帮助。四、假设离婚我要求二人婚生子跟随我生活。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1998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被告到原告处居住。2000年5月12日,原、被告生一男孩取名张加乐,现随原告生活。2007年10月,原、被告与原告之子分家搬出原居住的王家庄一区18号院落,至仲宫镇王家庄所建养老院(未完工)居住。2010年3月原告又与其子共同生活2011年10月,原告与其子离开王家庄一区18号居住在本村的一处院落中。2014年4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7月3日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2013年10月,被告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2014年7月被告领取《残疾人证》,被确定为肢体四级残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2014)历城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供的(2014)历城民初字第256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经征询原、被告之子的意见,其明确表示跟随其母生活。审理中,被告主张原告购买了房屋,但是原告予以否认,且被告也无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定。审理中,被告辩称有有债权26000元,但是原告予以否认,且被告也无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共同生活十多年,且生育有子女,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自从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支持。原、被告之子现随原告生活,其明确表示跟随其母生活,且原告要求抚养的意见,可由原告抚养,被告应当支付抚养费,但是,鉴于被告现在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每月给付100元为宜。对被告要求原告给予其住房及经济上帮助的要求,因在(2014)历城民初字第2567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被驳回,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原、被告之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自2015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元,并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各支付六个月的抚养费,至独立生活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学军人民陪审员 米永刚人民陪审员 陈允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申秋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