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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正松与程燕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正松,程燕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621号申请执行人赵正松。被执行人程燕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温商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程燕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5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万元及利息,并交纳执行费、诉讼费,但被执行人程燕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浙C×××××车辆属被执行人程燕微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程燕薇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的车辆(车辆识别号:LBVVA96056SA63834;发动机号:A291H649)。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并不得予以年检。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文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