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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丽与被告冯秀辉、王艳波、刘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丽,冯秀辉,李艳波,刘长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原告王艳丽与被告冯秀辉、王艳波、刘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乾民初字第932号原告王艳丽,1969年8月25日出生,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被告:冯秀辉,1978年生人,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郭万林,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艳波,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刘长军,1980年生人,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丽与被告冯秀辉、王艳波、刘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承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葛春亚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本(2015)乾民初字第932号签发:年月日核稿:年月日拟稿:年月日原告王艳丽,女,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前郭县人,个体,现住前郭县长山镇长化街绿化委2组。被告:冯秀辉,男,1978年生人,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归字村。委托代理人郭万林,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艳波,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归字村。被告:刘长军,男,1980年生人,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丽与被告冯秀辉、王艳波、刘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孙承承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葛春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