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丽与被告冯秀辉、王艳波、刘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丽,冯秀辉,李艳波,刘长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原告王艳丽与被告冯秀辉、王艳波、刘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乾民初字第932号原告王艳丽,1969年8月25日出生,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被告:冯秀辉,1978年生人,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郭万林,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艳波,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刘长军,1980年生人,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丽与被告冯秀辉、王艳波、刘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承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葛春亚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本(2015)乾民初字第932号签发:年月日核稿:年月日拟稿:年月日原告王艳丽,女,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前郭县人,个体,现住前郭县长山镇长化街绿化委2组。被告:冯秀辉,男,1978年生人,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归字村。委托代理人郭万林,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艳波,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归字村。被告:刘长军,男,1980年生人,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丽与被告冯秀辉、王艳波、刘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孙承承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葛春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