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汪萌春与王龙先劳务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萌春,王龙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94号原告:汪萌春,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王龙先,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汪萌春与被告王龙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汪萌春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要求王龙先及时偿还拖欠工资,王龙先表示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给付,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汪萌春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萌春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萌春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许明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