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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胡瑞军与陈亚军、北京顺凯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瑞军,陈亚军,北京顺凯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胡瑞军,男。被告陈亚军,男。被告北京顺凯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瑞军与被告陈亚军、北京顺凯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 佐审 判 员  王志文人民陪审员  李铭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