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胡瑞军与陈亚军、北京顺凯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瑞军,陈亚军,北京顺凯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胡瑞军,男。被告陈亚军,男。被告北京顺凯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瑞军与被告陈亚军、北京顺凯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 佐审 判 员 王志文人民陪审员 李铭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