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民一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训东与葛书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训东,葛书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570号原告:张训东,男,196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葛书侠,女,1981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训东与被告葛书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训东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训东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训东负担。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冰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