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全州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现住全州县全州镇中心路19号与蒋忠富、廖彩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州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现住全州县全州镇中心路19号,蒋忠富,廖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全州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现住全州县全州镇中心路19号。被执行人蒋忠富,农民。被执行人廖彩红,农民,本院在执行全州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蒋忠富、廖彩红关于计生行政一案中,已查明两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州县人民法院(2014)全行他字笫3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传松审判员 卢志平审判员 唐新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