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山东黄金集团金斯顿有限公司与刘强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黄金集团金斯顿有限公司,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黄金集团金斯顿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青瑗,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强,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法定代表人陆广洲,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黄金集团金斯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强、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济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吉建春审 判 员 隋登科代理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