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闫某与张某、冯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张某,冯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454号原告闫某��被告张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张某、冯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抒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