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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闫某与张某、冯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张某,冯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454号原告闫某��被告张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张某、冯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抒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