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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恢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福来与被执行人枞阳县绿山砂岩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恢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吴福来,男,1978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枞阳县绿山砂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朱六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福来与被执行人枞阳县绿山砂岩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2008年1月24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执行标的3360.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07)枞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侯审 判 员  汪 霖代理审判员  刘 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