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青岛国泰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国泰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729号原告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李家下庄社区。法定代表人,马克群。被告青岛国泰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香港东路466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国。原告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告青岛国泰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的原因成立,且担保人马克群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告财产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国泰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房屋壹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由子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