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慈溪市恒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志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530号原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头村。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某,浙江千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