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市民一终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柳州市广坤运输有限公司等与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峨汽车总站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市民一终字第23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屏山大道286号。法定代表人:童东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一审原告):柳州市广坤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州区河西路1号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园内8办公楼2-19、20号。法定代表人:岑丽萍,该公司总经理。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荣智俐,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慧,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东路427号。法定代表人:唐运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钟信,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峨汽车总站,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六排镇城东路136号。代表人:吴胜多,该汽车总站长。委托代理人:王顺快,该汽车总站职员。上诉人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柳州市广坤运输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祝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燕华和代理审判员黄忠任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柳州市广坤运输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荣智俐、陈慧,被上诉人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钟信,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峨汽车总站的委托代理人王顺快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上诉人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柳州市广坤运输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祝贺审判员郑燕华代理审判员黄忠任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黄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