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三终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吴天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吴天云,付月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三终字第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盛达街9号5层。代表人梁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颖,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吴天云(原审原告)。被上诉人付月丽(原审被告)。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庆娟代理审判员 刘爱民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施小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