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樊金平与李士海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金平,李士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591号原告:樊金平,男。被告:李士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金平诉被告李士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金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樊金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樊金平负担40元,本院减收40元。代理审判员 吴 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