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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樊金平与李士海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金平,李士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591号原告:樊金平,男。被告:李士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金平诉被告李士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金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樊金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樊金平负担40元,本院减收40元。代理审判员 吴 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