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河南怡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娭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怡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娭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二初字第87号原告河南怡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东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飞,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张娭祯,女,汉族,1958年1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怡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娭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怡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怡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朋飞审 判 员 李 岚人民陪审员 罗小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孝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