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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54号原告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刘世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艳,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德斌,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樊继贤。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诉讼费3009元,由原告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金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友祺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