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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呙小飞与朱国权、朱亚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呙小飞,朱国权,朱亚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918号原告:呙小飞,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朱国权,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被告:朱亚镜,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代表人:谢泽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原告呙小飞诉被告朱国权、朱亚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呙小飞预交诉讼费,原告呙小飞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呙小飞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 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敏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