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郸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其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其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郸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其勇,男,汉族,1965年9月8日出生。申请人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其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徐其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郸民再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艺军审判员  韩胜利审判员  马 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