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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江民初字第2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彭志强与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志强,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江民初字第2627号原告彭志强,男,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委托代理人匡思勇,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家贵。委托代理人姚利华,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志强诉被告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志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彭志强承担。审 判 长  黄 霞代理审判员  冯春燕人民陪审员  李洪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