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商初字第9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东平天普阳光养殖有限公司与田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平天普阳光养殖有限公司,田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932-1号原告:东平天普阳光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新湖镇王楼村。法定代表人:史效华,董事长。被告:田勇,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平天普阳光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平天普阳光养殖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田勇银行存款243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王某某所有的人民币486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东平天普阳光养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田勇银行存款243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提供的案外人王某某所有的现金48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