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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新疆联通运输公司与临沂宇联运输有限公司、汪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通联运输有限公司,临沂宇联运输有限公司,汪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823号原告:新疆通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一路三五连小区4-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来富,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宇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西十三路北段与双岭路交汇处南1000米。法定代表人:魏荣超,总经理。被告:汪勇,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287号。负责人:李学金,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新疆通联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宇联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汪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已支付赔偿款58450元为由,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通联运输有限公司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通联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邮寄费88.8元合计728.8元,(均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通联运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巧 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尔那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