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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4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邓慧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慧文,李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415-3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七团队拟稿人:郝永东份数:3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15-3号申请执行人邓慧文,个体。被执行人李富平,个体。本院在执行邓慧文申请执行李富平租赁合同纠纷的(2014)临民初字第394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富平暂无可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39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永东执行员  张维林执行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解凯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