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834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育安,蓬安县相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杨康壮,蓬安县相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玄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不宜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林 玄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尧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