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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834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育安,蓬安县相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杨康壮,蓬安县相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玄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不宜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林 玄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尧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