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3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赵军与关玉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关玉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3279号原告赵军,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关玉伍,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与被告关玉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军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赵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邵春秀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