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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树伟与李晋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树伟,李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保字第00057号申请人罗树伟。被申请人李晋。申请人罗树伟与被申请人李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晋AXXX**号小型轿车(价值3万元);二、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晋所有的晋号海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朱丽娅所有的晋号长城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晓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