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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洪良与吕凤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良,吕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良,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肇源县龙祥雅居小区*号楼**号库,证件号码230622198207060570。被执行人吕凤玲,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地址肇源县鑫源小区*楼东数第四门商服盛鑫源佛店。张洪良与吕凤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源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吕凤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洪良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吕凤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洪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吕凤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洪良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中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艳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