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延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延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149号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代理人:黄士敏。委托代理人:周佐武。被告:徐延香。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延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94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邱雅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