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鹿执民字第3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仕引与黄振、王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仕引,黄振,王瑞,温州市区微型汽车服务公司,王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鹿执民字第3807号申请执行人黄仕引。被执行人黄振。被执行人王瑞。被执行人温州市区微型汽车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义。被执行人王皇华。申请执行人黄仕引与被执行人黄振、王瑞、温州市区微型汽车服务公司、王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1日作出的(2013)浙温民终字第01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0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温州市各大商业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王皇华、温州市区微型汽车服务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C×××××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汽车及其经营权证(权证号:57**)已被本院查封,现正由本院依法处置中,但处置时间较长。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截止2015年6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损失460222.97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皇华、温州市区微型汽车服务公司名下的汽车及其经营权证(权证号:57**)已被本院查封,现正由本院依法处置中,但处置时间较长,因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鹿执民字第38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益民审判员 苏 惺审判员 沈文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超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