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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925号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锋,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告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振南,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诉讼费1115元,由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建萍审 判 员  高军社人民陪审员  赵仁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冰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