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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64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区方典贸易有限公司与蒋岳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区方典贸易有限公司,蒋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6491-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方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蒋岳军,系慈溪市周巷镇宏源塑料制品厂业主,住所慈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蒋岳军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27000元,并承担执行费48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蒋岳军名下有号牌为浙B×××××的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蒋岳军开办的慈溪市周巷宏源塑料制品厂名下有号牌为浙B×××××、浙B×××××的小型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蒋岳军名下的号牌为浙B×××××的小型汽车一辆。二、继续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蒋岳军开办的慈溪市周巷宏源塑料制品厂名下的号牌为浙B×××××、浙B×××××的小型汽车各一辆。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超(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