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铁中法刑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万早根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早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广铁中法刑终字第12号原公诉机关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早根,男,于江西省新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余市分宜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6日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6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5日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7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铁路公安处看守所。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万早根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长铁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万早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上诉人,上诉人未对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万早根从娄底火车站乘上了K9085次旅客列车,在列车运行途中,趁13号车厢88号座位旅客许毓章趴在茶几上熟睡之机,从其右侧裤口袋内盗得红米IS型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449元。被告人盗窃得手后,携赃在邵阳火车站下车逃跑。破案后缴获了赃物并已发还失主。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出具的万早根归案情况说明、易小平的证言、失主许毓章的陈述、万早根的供述、扣押及发还清单、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万早根原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万早根户籍证明等。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万早根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万早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上诉人万早根辩称:他盗窃的手机价值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当从轻处罚,类似案件的被告人刑期均在六个月以下,原审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七个月,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4日凌晨3时许,上诉人万早根从娄底火车站乘上了K9085次旅客列车,伺机作案。在列车运行途中,万早根趁13号车厢88号座位旅客许毓章趴在茶几上熟睡之机,从其右侧裤口袋内盗得红米IS型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449元。盗窃得手后,万早根携赃在邵阳火车站下车逃跑。2015年1月28日,万早根再次在K9085次列车上伺机作案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了该手机,后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铁鹰”分队侦查员刘德福、于宁、刘晓飞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他们于2015年1月28日在K9085次列车上执行任务时,发现两名可疑男子,一名穿深色外套、土黄色裤子、个子较矮的男子坐在11号车厢,另一名穿棕色皮夹克、较胖的男子坐在12号车厢,因二人行迹可疑,遂对他们进行跟踪;1月28日5时许,矮个嫌疑人窜至12号车厢62座席处,拉开一名女旅客的拎包偷出1个钱包,将钱包里的1500元装到自己钱包里,再将偷得的钱包扔到14号车厢门口,又窜至14号车厢中部从一熟睡男旅客裤口袋内盗得钱包1个,将钱包内的100元取出放在自己上衣口袋内,该人窜至15号车厢时,于宁、刘晓飞将其抓获并带回8号车厢;穿棕色皮夹克的较胖男子从12号车厢窜至16号车厢靠15号车厢一侧扒窃一名女旅客拎包时,被该女旅客发现,后窜至16、17号车厢连接处时被抓获;经审查,矮个嫌疑人叫易小平,穿棕色皮夹克的嫌疑人叫万早根,易小平对其扒窃1600元、万早根对其扒窃未遂的事实均供认不讳。2、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于2015年1月29日从万早根身上扣押了红米IS型手机1台,同年2月5日将手机发还失主许毓章。3、娄底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师彭巍、价格鉴证员彭哲于2015年2月10日出具的娄价认证[2015]2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附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涉案红米I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49元。4、失主许毓章的陈述:他有1台黑色红米IS型手机,2015年1月24日凌晨1点多,他在株洲乘上K9085次列车回邵阳,手机放在裤子右边口袋里,上车后他就在13号车厢88号位置上睡觉,一觉醒来,列车快进邵阳车站,他站起来摸口袋,发现手机不见了,在座位上找了一遍没有找到,列车也快到终点站了,他急着下车,就没有报警;经辨认侦查人员提供的1部黑色红米IS型手机,里面有他本人和小孩的照片,还有手机淘宝的网购信息、个人信息,确认就是他在K9085次列车上被盗的那部手机。5、另案犯罪嫌疑人易小平的供述:2015年1月28日凌晨,他和万早根结伴从娄底站上了K9085次列车,伺机扒窃作案,他们俩各干各的,没有分工。6、万早根对其2015年1月24日凌晨在K9085次列车上从一男旅客口袋里扒窃红米IS型手机1台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对涉案手机的照片进行了签认。但万早根于2015年1月28日被抓获后,并没有如实供述该红米手机的来源;至2015年2月3日才供认该红米手机系扒窃所得。7、分宜县公安局钤山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万早根的身份。8、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13)长铁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岳阳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万早根于2012年、2013年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的前科情况。本院认为,上诉人万早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旅客列车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万早根曾因犯盗窃罪两次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均在刑满释放后较短时间内又实施新的犯罪,属累犯、惯犯,主观恶性较深,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万早根所扒窃手机价值虽然较小,但其犯罪数额不影响对其犯盗窃罪的认定,且公安人员抓获万早根时已经从其身上查获了赃物红米手机,万早根并未如实供述红米手机的来源,后公安人员从手机内提取到失主信息并联系到失主,万早根才承认扒窃手机的犯罪事实。原审法院鉴于万早根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且归案之初并未如实供述罪行,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已经考虑到万早根自愿认罪的情节,量刑适当,不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万早根所提同类案件量刑情况,因其犯罪情节与本案存在差异,不具有可比性。万早根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和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戈审判员 丁 玮审判员 姚湘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易鸣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