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朱雄飞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75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洪汉望。被执行人朱雄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朱雄飞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雄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雄飞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