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3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毅与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毅,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204号原告周毅。委托代理人魏志强。(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潘文利。(特别授权)被告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前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延军,天津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周毅诉被告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修理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毅负担。审判员 张泽中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