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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朱辉萍与黄红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辉萍,黄红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801号原告朱辉萍。被告黄红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辉萍与被告黄红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为3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洪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