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滕民初字第2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535号原告:陈某某,女,住滕州市。被告:徐某某,男,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作出判决之前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璇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