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督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谭某牟与陈某某申请支付令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某某,陈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督字第00002号申请人谭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申请人谭某某于2013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陈某某给付所欠货款19738.50元及资金占用费。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申请人陈某某发出支付令,但在本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陈某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5月19日(2015)万法民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98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罗 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张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