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后民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后民初字第2092号原告曾某某。被告王某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马俊辉人民陪审员 邹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文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