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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后民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后民初字第2092号原告曾某某。被告王某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马俊辉人民陪审员  邹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文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