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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1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杭州家得好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广东梦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刘跃浩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116号之二原告:杭州家得好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国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会新,广东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梦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升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春兰,系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高之波,系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刘跃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家得好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梦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刘跃浩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案件情况发生变更、无再行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家得好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杭州家得好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郭建龙审判员  孔志勇审判员  林 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坚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