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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韩××与唐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唐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635号原告:韩××。。委托代理人:韩新翔,天津市西青区天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一×。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58********。原告韩××诉被告唐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继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委托代理人韩新翔、被告唐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诉称:原、被告于1977年相识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1985年生育一子名唐二×。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4年7月14日双方分居。2014年11月6日原告曾经起诉离婚,之后撤回起诉。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唐一×辩称:原告2014年11月6日曾经起诉离婚,经过法官调解,我当庭承认错误,原告撤回诉讼。后来,我和原告沟通,打电话她不接,发短信她不回。我们之间没有太厉害的冲突,还有感情,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7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1985年生育一子名唐二×,现已结婚单独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因家庭琐事争吵。2014年7月14日双方分居。2014年11月6日原告曾经起诉离婚,之后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并且生有一子。双方共同生活长达三十多年,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体谅,增强家庭观念,夫妻关系定能和好如初。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继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