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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初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丹诉赵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赵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2496号原告王丹,男,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戴静,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勇,男,汉族,湘潭县人。委托代理人周秋平,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凯明,湘潭市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与被告赵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丹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670元,由原告王丹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金 飞代理审判员 葛 嘉人民陪审员 谢凤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