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卫永与被申请人王凤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卫永,王凤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保字第181号申请人高卫永。被申请人王凤兰。申请人高卫永与被申请人王凤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凤兰在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的实发工资予以扣留。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凤兰在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的实发工资予以扣留。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文清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苏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先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