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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7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谢春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谢春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747-2号申请执行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谢春贵,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谢春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2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金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