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初字第07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婵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婵,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141号原告李玉婵,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惠工路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婵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婵于2015年6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婵负担。审判员  鲍伟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