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山东汇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裴亮、荆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汇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裴亮,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汇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裴亮。被执行人荆峰。本院在执行山东汇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裴亮、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841046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张法执字第1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何会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文文 来自